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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鼓励投资法
来源:经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06  

多哥鼓励投资法

2002-10-29 04:00    来源:经商处

    多哥1990年设立免税区,并颁布了《免税区法》,该法规定可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有6类:

  1)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2)从事高精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

  3)利用当地原材料从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4)从事来料来样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5)为免税区企业或国际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

  6)为免税区企业提供辅料加工的企业。

  根据《免税区法》规定,免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出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多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将20%的产品在多哥境内销售,其余80%则必须出口。

  1、免税区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企业进口用于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办公所需的设备和家具,免除一切进口税、统计税及增值税;

  (2)对企业进口的实用车辆,按正常进口税的50%征收;

  (3)对企业进口或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时,免缴一切关税;

  (4)在企业开业的头十年内,免缴企业税。从第十一年开始,征收15%的企业税(注:正常税率为40%);

  (5)在企业运营期内,工资税减为2%(注:正常税率为7%);

  (6)在外籍股东的股息分红时,头十年内免缴股息税;

  (7)允许企业在多哥有关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企业的投资资金、营业收入及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可通过银行汇往境外;

  (8)多哥政府保证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政策的影响;

  (9)多哥的产品对美国出口时不受配额限制;

  (10)在免税区生产的产品,可享受《洛美协定》规定的优先进入欧洲市场的待遇。

  2、免税区企业的用工制度

  《免税区法》规定:凡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在投产后的头五年内,外籍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不受限制,但要求普通工种必须聘用当地工人,企业在此期间内应加强对多方人员的技术培训;从第六年开始,当地员工的人数必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3、免税区企业的地址选择及相关规定

  在免税区创办初期,外商或多哥商人只能在洛美港口附近和洛美机场附近总面积约120公顷的两块特定区域内举办企业。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和经营范围的扩大,根据商人的要求,多哥政府已同意,外国或本国商人经批准后可在多哥境内的任何非军事区内选址办厂,但需建筑一道2 .5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开,还需一名海关人员在厂门口验货放行。如企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则不需要建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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