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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海关监管制度及通关程序
2002-03-13 15:03 来源:经商处
1、海关监管、关税计征及通关程序:卢旺达海关一般采用统一监管制度,各类进口货物先在边境办理入境手续,然后统一存入海关监管仓库,经过十几道手续后,由反走私部门开箱核验货物。关税是在CIF价格基础上计征,卢海关对一般进口货物征收4%的海关仓储费,对存仓超过十五天以上的开始征收滞仓费;对免税进口的货物征收1%的仓储费。卢关税征收根据国际通用H.S税则的分类,一般进口货物应先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营业税(ICHA15%,今年准备改为增值税,税率未定)。为了鼓励出口,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从1999年1月开始,取消了咖啡出口税。卢财政收入70%以上来源于关税。
卢旺达的进口关税情况简介如下(1999年1月份税则)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活动物为5%,内脏15%,冷冻动物产品为25%。 第二类:植物产品 一般水果、蔬菜、谷物为5%;咖啡、茶叶、香料为25%。 第三类:动植物油 提炼的动植物油15%。 第四类:食品、饮料、烟酒 食品、饮料、烟酒的进口关税为25%,烟酒另加一个消费税,分别为80%和60%。 第五类:矿产品 矿产品5%或免税;燃料关税为25%、消费税为60%。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化学工业产品5%;医药品5%;感光材料25%。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塑料、橡胶制品为5%或15%;一般工业上用的为5%。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制品 生皮、毛皮5%;制品25%。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植物编织品 木:5%;木制品及植物编织品为25%。 第十类:木浆及纸张 木浆、纸板为5%;信封、文件纸为25%。 第十一类:纺织材料及制成品、衣着辅料、服装 纱线一般为5%;漂布、衣着辅料为15%;染色布、服装为25%。 第十二类:鞋、帽、雨伞 鞋类5%;帽子、雨伞为25%。 第十三类:石制品、玻璃制品 石制品、玻璃制品为5%。 第十四类:珍珠、宝石 制成品为25%。 第十五类:金属及制品 金属为5%;制品为25%。 第十六类:机器、家用电器一般为15%。 第十七类:车辆、运输设备摩托车、汽车为15%;自行车为5%;有特别用途的车辆为25%。 第十八类:光学设备、钟表光学设备为5%;钟表为25%。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 政府进口免税,其他人进口为25%。 第二十类:杂品 一般为25%。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 一般为25%。
99年香烟、啤酒的消费税从60%提至80%,白酒、烈性酒从60%提至90%,软饮料从35%提至60%,石油产品从25%提至60%。
关税的变动:1999年7月15日,卢财政金融计划部部长和司法部部长共同签署命令: (1)、对99年1月份税则中,进口税率为25%或15%的进口商品(主要是制成品,编者注),全部加征10%的附加税。 (2)、上述加征不包括汽油、石油制品、润滑油、大米和糖。 (3)、对啤酒、奶粉、牛奶及建筑材料加征15%的附加税。
此法令从1999年7月15日开始施行,今年,附加税降为5%。
2、海关其他规定
装船前检验
2000年5月9日,卢旺达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经议会批准联合下达部长令
第一条:所有销往卢旺达的物品离岸价值(FOB)等于或超过5000美元,必须有SGS的发运前检验;如果是药品或新鲜食品其离岸价值等于或超过3000美元也需实施SGS检验。 在检验之后,SGS必须在集装箱上签封。此签封在到达之前不能损坏。
第二条:SGS签发的发运前检验证明必须提交给卢旺达海关作为清关的法律文件之一。石油产品的发运前检验费由进口商承担,为离岸价格的0.7%,其它产品0.9%,由进口商交至卢旺达国家银行。SGS检验机构不免除卢进口商与其商业伙伴的法律和约定义务。
第三条:超过离岸价格2500美元以上的进口,进口商必须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批准使用外汇时,提交供货者出具的详细形式发票。即使分批装运,但在一个合同内或一份形式发票内,超过或等于5000美元的一般货物,超过或等于3000美元的药品或新鲜食品都需提交SGS发运检验。
第四条:如果没有实施发运检验,进口商将被处以下罚款: a)SGS第一次确认FOB价值的15%; b)SGS第二次确认FOB价值的25%; c)多次重复检验将引起海关没收货物。 上述a)、b)、c)之类的罚款不包括进口商违反海关要求而引起的其它惩罚。
第五条:在第四条中提到的罚款,如果进口商在报关之前应将罚款交给卢国家银行;当进口商报关时而不能提交SGS签发的检验单据,罚款将由卢海关收取。 目的地的SGS机构只有在进口商提供了罚款收据之后,才能签发检验单。
第六条:进口商对SGS的异议,由上诉委员会负责调查。上诉委员会由卢财政部、国家银行、私人企业协会、SGS及税务局联合组成。
第七条:下列货物无需发运前检验: ——宝石和贵重金属 ——艺术品 ——炸药及烟花类产品 ——弹药、武器 ——活动物 ——报纸和宣传品 ——个人物品 ——邮件和商业样品 ——使领馆的礼品和物资及联合国机构自用物品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赠品 ——允许进入免税商店的物品 ——由卢旺达出口再进入卢旺达的商品 ——暂时进口的商品 ——根据协议免检和用外部资金进口的物品 ——政府规定的其它物品 第八条:目前的外汇管理应根据此法令,以前的条款应以此法令为准。 第九条:卢国家银行和税务局负责执行此法令。 第十条:此法令自公布之日(2000年5月9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卢旺达政府公报》(20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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